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征 通讯员占涛报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8万余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报销私车修理费1.1万余元。昨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鄂州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鄂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楚平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楚平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周楚平,男,53岁,大学文化,曾任鄂州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鄂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逮捕。
2005年11月,一审浠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1997年至2003年,周楚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笔,主要由其妻子收取,共计9.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人车的修理费1.1万余元在单位报销,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两罪并处,浠水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楚平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8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楚平对所收贿赂数额提出异议,并提起上诉。
今年9月下旬,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延期审理认为,周楚平在任职期间有几笔受贿理由不能成立,院方不予采纳,周楚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收受贿赂7.8万余元,报销私车修理费1.1万余元,案发后,周楚平主动退清赃款。于是,黄冈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