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魏曦)施工企业要开工,必须先按中标合同价格的0.1-0.2支付工资保证金。
近日,省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武汉铁路局4部门共同发文,在交通、铁路、水利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已开工尚未竣工的,施工企业须补缴保证金。
2003年,湖北省在农民工最集中的建筑行业率先实行了这一制度。按规定,一旦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从保证金中垫付;如企业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相关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手续,企业也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工程交工两月后,企业无拖欠行为,保证金本息可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