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张泽远)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与之相对的保密制度的理念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这位负责人表示,过去重点强调的保密,倾向于不公开,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务公开要从程序和观念以及制度上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恪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表示,大量政府信息从保密到公开,必须要有制度保证,调整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一方面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并按照要求,建立起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制度以及信息公开目录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
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处理国家秘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把定密作为前置程序,先对政府信息进行定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二是并行处理,对信息的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第一种方式适用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二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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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结束的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政府机关公开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做出了程序性的限定。
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大举措,该条例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在最近举办的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研究制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计了救济制度,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9月2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政务公开的情况。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介绍说,对于中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政务公开的法律或者法规这个问题,国务院非常重视,要求国务院的法制部门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