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李阳 通讯员剑飞、占涛报道:12日,蕲春县大同镇居民黄某因私藏弹药,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1983年,黄某在担任原大同区武装部枪械保管员期间,私自收藏军用手榴弹3枚,后因工作调动将3枚手榴弹带到本县刘河胡凉亭粮站藏匿。今年6月,在粮站玩耍的三名小学生将手榴弹翻出,带到课堂里炫耀,被老师及时发现并报警。接到报警后,蕲春警方迅速将手榴弹收回,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很快就查清事实。
2006年11月底,蕲春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私藏弹药罪,鉴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12月12日,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