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陈实 讯员俊初、陈汪报道:记者在孝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驳回孝昌县某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孝昌县某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欠原告就餐费人民币3517元。
1998年、1999年期间,丁女士在孝昌县开设酒店。经营期间,该县某监察大队在其餐馆定点就餐。经当时该单位法人代表邹某许可,该单位副大队长李某、办公室主任宁某、开发办负责人丁某、中队长翟某四人可以在丁女士餐馆进行工作接待,签字挂账。
2000年4月,邹某离任交接时,未涉及丁女士的餐费。此后丁女士催要餐费时找到邹某,邹确认餐单后,向丁女士出具“情况属实”证明一份。
丁女士多次向该大队催要欠款,因该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一直未能如愿。2006年3月,监查大队与该县某处合并成为孝昌县某局。
孝昌县人民法院以为,丁女士主张的3517元就餐费由15张就餐单合计,餐单上签字的四人均是由当时孝昌县某监察大队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授权许可。其中三人及邹某均出庭作证,证明15次就餐都是工作接待。对四人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餐费亦应由该监察大队承担。被告孝昌县某局吸收了该监查大队,债务应一并继受,负有付清丁女士餐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