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位置:湖北都市网->新闻->湖北新闻 |
|
|
“双重缴费”折射法规缺失
|
时间:2007-10-16 12:10:08 来源: 作者: 编辑: 【 关闭】 |
|
|
|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文慧)红霞村农民自己掏钱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却还得缴纳每吨0.8元的污水处理费。昨日,本报刊发报道《该不该交这八毛钱》,引起了武汉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重视。有专家表示,这一问题折射出了相关法规的缺失。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红霞村并非唯一有此遭遇的单位。在东湖、黄家湖周边,湖北中医学院等10余个单位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应的管网,污水经处理后由自建管网直接排湖,实现达标排放。湖北中医学院为污水处理设施耗资近500万元,运行近两年来,每吨8毛钱的污水处理费照缴不误。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5个省和10余个城市在征收污水处理费时,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实行减免政策。
福建省规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计征。山西省规定,对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使用城市污水排水管网的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时按标准费用的40征收。同样的情况下,贵州省按标准的30左右征收。
而在湖南省和大连、信阳、德州、绵阳等城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做到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单位,出水若未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而在武汉,2001年出台的《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环保部门的一位专家指出:分散处理城市污水,是对集中处理的有效补充;在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无法覆盖到的地区,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当地企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这是以经济杠杆撬动排污难题的最好方法。但红霞村等10多个单位遇到的“双重缴费”难题,显然与此相悖。
报道追踪
|
|
|
|
[相关评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