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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人证不如物证

时间:2007-10-16 12:13:29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编者的话:

     你借我还,是生活中很常见却有几分麻烦的事。如何防范借款纠纷?事后如何维权?本报今起刊出系列报道,透视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案。

     一个说还了钱,有证人作证;一个说没还钱,借条还在手里捏着呢。纠纷演变成了官司,法院认定以借条为准。近日,记者从汉阳区法院了解到这起官司。

     李小红(化名)与蒋晓玲(化名)是同事兼好友。去年8月28日,蒋晓玲向李小红借款2万元。李小红答应了,并收下蒋晓玲开具的借条。

     今年3月,李小红开口向蒋晓玲“借钱”,被拒绝。李小红很生气:“我还借给你2万元呢!为何我有困难你就不借?”蒋晓玲当即反驳:“今年2月,我刚还钱给你,你怎么这快就没钱用?”

     两人的争吵声越来越大,由于在上班时间,吸引了众多同事的注意。李小红吼道:“还了又怎么样?别忘了你的借条还在我手里,你再给我两三千元,我就把借条毁了,否则有你好看的。”蒋晓玲也不甘示弱:“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5月的一天,李小红把蒋晓玲告了。开庭时,蒋晓玲称,她于今年2月已还清借款,考虑到双方关系很好,就没收回借条。她还找来3名同事出庭作证。同事们证实了两人的吵架经过,并指出李小红曾口头承认蒋晓玲还了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名证人的陈述均表明2万元的债务已经归还,但证人证言的效力,不能够推翻李小红手中“借条”的效力。

     近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晓玲偿还李小红2万元。后来双方在朋友的调解下决定私了,蒋晓玲向李小红一次性支付5000元了结此案。(记者余皓 实习生邵姮 向金 通讯员陈南)

    

      借钱、还钱,应以书证为凭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智泉律师称,法官断案,必须依法严格审查证据,从而客观地认定某个事实。这个过程中,所谓“客观认定”只能通过形式上的准确公正来实现。本案中,书证(借条)的效力远远大于证人证言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蒋晓玲确实还了钱,但没有收回借条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胡智泉律师介绍,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债务人还款时应让债权人出具已收到还款的收条,并收回借条,以杜绝纷争。 (记者余皓)

    

      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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