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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科技人员诚信档案曝光严重学术造假者

时间:2007-10-16 12:44:27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本报讯 针对科技界多次出现的造假现象,立法机关将学术道德问题纳入法律框架予以规范。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学术造假者的处罚办法。

  科技人员须建立诚信档案

  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14年前制定的。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由于该法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国务院多次将该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科技部2005年拟出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已三次征求意见,并征求了311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了科技基金和计划项目的机构,应当对参与的科技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聘任专业职务、职称和审批研发项目等的依据。

  对于弄虚作假者,草案规定,在科技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主管机构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单位的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技项目或者基金项目。

  杰出回国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 草案亮点

  关键词 【科技创新】

  高风险项目宽容失败

  草案明确,财政性科研项目授予项目承担者

  失败风险高的项目如果有原始证明,草案确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草案还从给予科技人员实际的利益规定以激励其创新积极性,规定财政性科研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科技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其依法运用。

  - 草案亮点

  关键词 【财政投入】

  科技投入增幅拟入法

  实验室等科技资源拟推行共享使用

  根据草案,目前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资源将打破“独用”导致利用率不高的格局。

  草案引入公众监督的机制,规定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研究基地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运用情况,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及使用情况。

  草案还就增加投入进行了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 草案亮点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优先自主创新产品

  草案规定引进技术、装备应制定再创新方案

  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此外,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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