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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规制行业协会并非反垄断法核心

时间:2007-10-16 12:45:37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近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方便面涨价事件,遭遇了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由于草案未明确行业协会进行垄断行为的罚则,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此予以完善。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因此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载立法路。可以说,有关反垄断法的每次争议,都反应了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举凡行政垄断,反对部门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等,都被一一罗列入反垄断法的调节范畴。而近日“推动”方便面集体涨价的食品科技协会,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名义,则使行业协会的价格影响力进入了审议者的视野。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不应该规制行业协会?反垄断法的针对目标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仅在我国争议极大,就是在世界上各经济学派之间也争议激烈。当微软遭受反垄断调查时,世界几十名知名经济学家为微软辩护,就是典型的案例,他们认为,反垄断应该反对的是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而不是惩罚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优胜者。

    就行业协会而言,如果方便面协会这样的行业协会涉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当然应该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调节的核心就是利用市场地位,排除竞争,使市场被强势者掌握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垄断的主体是协会、企业,不管是方便面领域的垄断,还是其他行业的垄断,都应该被反垄断法所禁止,这样才能体现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法”的“定海神针”作用。如果制裁了方便面协会,而不规制具有较强议价能力其他协会,法律执行效率将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必对反垄断法寄予不切实际的希望,即希望法律一出,就能涤荡市场的种种不公平行为,甚至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正常的市场价格调节,彻底阻止价格上涨,都是不现实的。反垄断法反垄断,而不应越界干预通货膨胀、企业营销等方面。以此次方便面价格上涨为例,如果不是方便面协会牵头在企业间进行了垄断协议,而是企业根据市场供需主动调整价格,法律就不宜过多干涉。

    可以想像,一个在充分竞争行业从业的小业主,必定会考虑到供需关系、成本等各方面因素之后调整价格,价格是高是低,消费者马上就会通过购买行为做出自己的判断,那些擅自提价者被淘汰出局。市场是残酷的,无需法律过多干预就能自行矫正。换句话说,只有市场无法矫正的行为,才需要社会提供成本更高的法律干预。

    以此而论,那些能够利用特权定价的企业,那些能够通过手下的大企业左右市场价格的、不管称之为行业协会还是商会的各类组织,是值得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企业。这些组织往往有能力也有实力与政府议价,将市场的正常生态与消费者的需求抛置一边。

    规不规制行业协会是次要的,规制所有反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才是核心。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不管世界拉面协会的插曲有多么突兀,反垄断法的调整核心仍然在于那些拥有议价权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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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在反垄断法中如何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普遍关心的问题。

    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设置反垄断机构,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

    

  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成为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的现象。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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