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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章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时间:2007-10-16 12:58:04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0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暸望周刊记者]《反垄断法》是选哪个部门作为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如何保证反垄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垄断法》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有措施?《物权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很好的范例,请问《反垄断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大家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执法机构的规定,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原则。我们刚刚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工作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因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区别,但是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经对某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搞搭售。因此,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比如说拟定竞争政策,对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同时负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能够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能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次《反垄断法》中有专章的规定。就我了解,在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要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这次反垄断法专章把长期一直做的事情,通过《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又一次做了规定。另外,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多数的反垄断法只是对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做规范。

    这个问题我在德国进行调研时,曾经问过。他们回答非常明确,法律只管企业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因有时候很复杂。如果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逐渐地加以解决。在现在的法律中做专章规定,也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要给予规范。

    下面我再回答第三个问题。这部法是去年6月份进行初次审议的,到今年的6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时隔一年。按照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将草案发到各地方、各省(市)、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也召开了很多座谈会,找专家进行反复地研究、反复地论证。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看到初审和二审之间,隔了一年的时间,我们对法律案反复地调研、研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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