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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到村里合作建房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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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7-8 20:40:43 来源: 作者: 编辑: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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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房价直往上涨,有的城市居民把目标转向城中村或城郊接合部,和村民合作建房,或打算以房还款,或打算自住,但这种合作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居民很可能蒙受损失。近日,记者采访到两起官司。
合作“种房”亏了7万
位于江岸区后湖街的塔子湖体育馆要动工的消息传开后,附近一些村子躁动起来,有钱的村民忙着扩建,没钱的村民也成了香饽饽:不少城区居民主动找上门来,要和村民合资建房,按股共有。昨日,不少村民这样告诉记者。
2005年10月,市民卢某、汤某找到村民武某,提出愿出资25万元,武某出地皮,双方合建4层楼,以后用于出租。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
4个月后楼房建成,但这块地属征用范围,拆迁办认为此楼系违章建筑,只能按原来的面积进行拆迁补偿,补偿费只能给武某。
卢某、汤某慌了,今年2月,两人拿着协议将武某告上法院,要求按比例享有拆迁补偿费。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身份依附性,其使用者仅限于村民,故双方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行为,承建房屋是违章建筑,拆迁费确实与卢某、汤某无关。
后经有关部门协调,卢某、汤某同意自拆房屋,由拆迁办给予两人拆迁工务费18万元,7万元的损失由3人共担。以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由武某享有。
进村“投资”难圆住房梦
张兰(化名)夫妇都是城市户口,丈夫在某机关上班。因买不起房,他们一家三口租住在谌家矶街某城中村。听说房东袁某想扩建私房缺钱,他俩决定“投资”。2006年3月,他们和袁某达成协议:他们借给袁某7万元用于建房,等房子建成后,第二层归张兰夫妇。
张兰夫妇先后支付了3万余元,施工方建起一层楼毛坯房时出了事故,一名民工摔成重伤,工头跑了,房子停工,双方形成纠纷。张兰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立即退还3万元。
前日,江岸区法院确认该协议违法,并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建成的毛坯房归袁某,袁某付给张兰夫妇1.5万元,由于双方都有过错,相应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市民与村民合作建房不受法律保护
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胡鲸文庭长说,城市居民无论以哪种形式在村民的地基上建房,实质都是买卖村民的宅基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说,在村里“合资”建房的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后,可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损失由双方承担。法院审理后,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赵红兵 王党生 叶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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