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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让男方独自还债

时间:2008-7-8 22:52:59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武首)离婚协议中约定,10万元共同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而男方无力还债,这可急坏了债权人。近日汉阳区法院判决此债应由这对离异夫妻共同偿还。

     江某与妻子李某在汉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2005年初,夫妻俩力邀好友钱某加入公司,并委任以副总。同年12月,夫妻俩以发货量大,资金困难为由,向钱某借款10万元垫付货物的运费。想着与夫妻俩多年的朋友关系,钱某爽快地答应了。双方还约定了1年还款期和利息。

     转眼1年过去了,钱某见江某、李某仍未还款便催债。他先找到李某,李某拿出一纸离婚协议,声称她已于2006年5月与江某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着:离婚后,欠钱某的10万元由江某一人偿还,与李某无关。

     钱某赶紧找江某讨要,江某称,最近生意不景气,一时还不了钱。今年9月,钱某将这对离婚夫妻一并告上汉阳区法院。法庭上,李某出示离婚协议,反复强调此债务已与她无关。但法院一审判决由江某、李某共同偿还钱某10万借款本息。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解释,这10万元是江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江某一人负责偿还,在未经过债权人钱某同意的情况下,欲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成个人债务,损害了债权人钱某的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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