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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盗走存款损失该谁承担

时间:2008-7-1 21:14:49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章宏苯)存折和卡都在自己手中,存款却被人从外省取走5000元,由于不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法院二审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昨日,在武汉打工的陈某拿着判决书一脸无奈。

    

     存款被克隆卡盗取

    

     26岁的十堰人陈某在武汉开了家礼品店。去年9月8日,因要从老家带钱来汉,怕路上不安全,陈某在老家某银行开户并存款1.65万元,办了存折和卡,设了密码。

     次日,陈某来汉,在洪山鲁巷一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07万元,机器自动扣除手续费50元;9月10日,他用卡在黄陂区的一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700元,手续费2元,至此,账户内还有5048元。

     9月20日下午,陈某在汉口买皮鞋刷卡时,被告知余额不够,他一查,发现卡里只剩下20余元。陈某到银行打印流水账发现,自己的账户在9月10日、11日先后6次被人从湖南怀化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

     他连忙回十堰报警,警方调阅湖南怀化自动取款机上的录像,发现取款人显然不是陈某本人。今年1月,陈某将该银行告上竹山县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需提供相应卡号的储蓄卡,并应知道储户所设的密码,银行应为储户保密。陈某的储蓄在异地被他人盗取,银行不能证明这是由于陈某的过错造成的,应视为举证不能,判决银行赔偿5000元及利息。

    

     二审判银行分文不赔

    

     该银行不服,上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

     银行向法院提供了报警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并非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存款丢失;银联公司技术部门的证明称,取款时,密码只有机器和陈某知道,第三人不可能知晓,由此引发的存款盗窃案件,是陈某自己对其密码和卡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自行担责。

     法院二审认为,陈某开设银行卡后亲自加设了密码,卡在全国业务范围内均可取款,武汉洪山和黄陂的取款就证明了卡和存折具有流通性和真实性,该账户不存在瑕疵。经查,取款密码由其本人设定,卡也由其保管,密码和卡是取款的必须条件,二者缺一,计算机无法完成取款业务,且陈某未能证明存款被盗取是银行方面的原因,故银行无侵权事实存在,就不应担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储户打官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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