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叶明蓉 通讯员朱元斌)
“他们分居12年,现在他想离婚,老伴竟然提出要给12万元作为补偿。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昨日,一名老人代其病友雄贤盛来到汉阳区建桥街司法所进行咨询。
雄贤盛已年过七旬,以前在某国有企业上班。在上世纪60年代末,经人介绍,他与程菊娥结婚。由于缺乏良好的感情基础,两人婚后总是磕磕碰碰。1995年,因身体健康原因,雄贤盛准备提前退休。老伴知道后,极力反对。但雄贤盛没有妥协,坚持办理了退休手续。老两口由此闹翻,雄贤盛一气之下住进了福利院。
雄贤盛的工资收入除去福利院的费用后,每月所剩无几,生病后药费也成了问题,老伴却“视而不见”。雄贤盛寒了心,提出了离婚。老伴一听不乐意,认为两人分居12年,这给自己造成了伤害,“若想离婚,先补偿‘损失费’12万元。”
该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雄贤盛明显没有以上过错,故程菊娥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