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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愿接受试用者也当给报酬
时间:2008-7-8 21:55:06 来源: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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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赖栋才
笔者一位朋友的女儿今年大学毕业,被一金融单位招去试用,干了快三个多月了,国庆期间也未放假。可是单位不但平时没给工钱,节期加班也不给加班费。
现在,有些找工作者特别是一些大学毕业生,为争取一个难得的“好饭碗”,往往愿意在低工资甚至“零工资”情况下上岗见习,以接受用人单位的“试用”。据中央电视台与一劳务中介机构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大学毕业生表示可以接受“零工资”试用的达69.2。
一些人愿意接受“零工资”试用,虽是个人行为,但此种现象如果蔓延,很容易致使社会劳动力价值观念颠覆,扰乱整个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甚至被唯利是图的企业利用,进而养成廉价使用劳动力的习惯。
前些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在武汉举办《劳动合同法》宣讲会上讲到,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否则单位将面临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至于国庆节等节日长假期间,劳动者在单位加班,单位当怎么给付加班费,相关的规定亦很明确。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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