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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一起交通事故两家巨大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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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7-9 0:11:27 来源: 作者: 编辑: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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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青山区300多名驾驶员旁听宣判会,接受安全教育。 □本报记者蒲哲 通讯员柴华 “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不光是受害者家庭的悲痛,驾驶员的家庭同样会受到影响!”昨日,青山区法院召开交通肇事案件宣判会,对3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谈起交通事故对当事双方家庭带来的伤害,该院刑庭副庭长王明华十分痛心,“到目前为止,青山法院就已经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5件!” 今年33岁的周某就是肇事者之一。周某是武汉江夏人,开车多年,在武汉某公司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今年4月22日,周某如往常一样,开车前往青山。下午6时,周某驾车经过青山区工人村,沿企业路向南行驶。时近天黑,该路段也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但此时,周某并没有让罐车行驶在道路中间,在车辆行驶到丝茅墩路段时,周某突然发现车前有一骑车男子。 来不及采取措施,周某的车就超越了该男子,超车过程中罐车右侧与男子发生了碰撞。周某紧急停车后发现,男子当场倒地死亡,遂拨打电话报警。 事故发生后,经法医鉴定,死者为54岁的青山居民秦某,致死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之后,周某与被害者秦某的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周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3.2万元。同时,由于周某在肇事当天中午有饮啤酒的行为,虽然经交警认定不属交通肇事,但保险公司却因此不予赔偿,“一场车祸,不仅让受害者家庭失去顶梁柱,还让肇事者家庭背上了巨额经济负担,周某还面临着刑事处罚!” 昨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场宣判会给我们上了深刻一课!”青山地区300多名驾驶员昨日旁听了宣判。与周某同时被宣判的,还有另外两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刘某、钱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 警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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