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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乡镇不得举债搞建设

时间:2008-7-8 23:20:31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本报重庆11月1日电 (记者朱丽亚) 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规定:乡镇凡违规担保形成的新债“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偿还。

  这个《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初衷是切实解决重庆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基层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重庆市决定在严格控制区县本级债务的基础上,沿用“普九”消债方式,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化解乡镇因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产生的逾期政府性债务。

  《意见》规定,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债,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由企业带资施工,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不得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各区县政府一律不准超过财力的承受度举债建设,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任何贷款担保,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各区县政府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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