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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亮重刑:判他16年
时间:2008-7-9 0:45:11 来源: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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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艾卿 通讯员艾山
项某今年35岁,是江夏人。1991年,他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他又因犯盗窃罪,被江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次入狱,项某仍未悔改。
去年9月4日零时许,出狱后的项某伙同张某(已判刑)等3人,来到江夏区花园村蔡吴湾,盗得村民家中白芝麻70公斤;次日晚,又伙同他人,盗得村民家中彩电、DVD机各一台。当月,项某分别伙同他人作案4起,其中一次未遂。自从最后一起盗窃未遂被人发现后,项某“老实”了几个月。去年12月27日中午12时许,项某拦乘一辆的士,行至九峰乡新洪村李秀湾路口时,劫得现金2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发现抢劫如此容易得手,项某遂频频作案。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项某先后7次抢劫出租车(其中一起未遂),共抢得现金2000余元、手机3部。案发后,项某被警方抓获。
昨悉,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判处项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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