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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夜发伤人案老板为何要赔钱

时间:2008-7-9 1:48:34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杨晓菲)深夜转钟之后还在营业,也不登记上网者的身份,武昌一网吧里发生行凶伤人案后,法院认定该网吧存在过错,昨日判其向受伤者赔偿8625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4日凌晨,23岁的在汉务工青年小王来到武昌区首义小区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0时54分,一名青年男子进入网吧,准备坐在小王身边。事后小王回忆:“当时我问他能不能换个地方坐,因为我的手机和钱包都放在电脑桌上,出于安全考虑,就想让他挪一挪。”
     对方认为受了气,两人发生口角,该男子气乎乎地出去了一会儿,带来了5名男子,各持长刀,该男子执刀将小王一阵猛砍,小王用双手去挡,手部和胳膊都被砍伤。这伙人迅速逃走,网吧值班员连忙将小王紧急送往医院并报警。
     法医鉴定小王左手掌和双上臂被砍伤,属轻伤,构成6级伤残。记者了解到,武昌区首义路派出所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因行凶者未曾进行任何登记,目前仍没有侦破该案。
     今年4月9日,小王将该网吧、网吧老板一并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法院查明,该网吧是史某个人独资企业。法院认为,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凶手所致,并非网吧故意实施侵害,且网吧及时履行了报警、急救等义务。但是,在凶手进入时,网吧未按规定进行身份登记,并超时营业,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对小王的伤害后果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网吧业主史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凶手追偿。法院认定小王的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62万元,判决由史某承担10。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王认为史某承担责任的比例过低,已提起上诉。
    
      探访
    
      网吧实名登记制几成空文
    
     采访此案后,记者来到二七路、武汉大学附近的多家网吧上网,没有一家网吧要求记者出示身份证件——只用将10元钱押金递进柜台,就会得到一个上网账号和密码。《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网顾客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16岁以下学生可用学生证,上网一次登记一次。凡上网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无服务器记录或记录少于3个月的,警方依法对业主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据介绍,2001年4月起,武汉警方曾对全市网吧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三严禁”整治,其中就包括严禁上网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等。后来,省市有关部门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但时至今日,网吧实名登记制还是成了一纸空文。
     
      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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