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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器官被鉴定中心擅自销毁

时间:2008-7-2 2:14:57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豪明)死者器官送检之后,被一家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焚毁,死者家属将鉴定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昨日,记者获悉:武汉首起送检器官焚毁索赔案以调解结案,死者家属获补偿款2.1万元。
    
     送检器官被擅自销毁
    
     陈伟、李菲是夫妻。2004年8月,其子陈军在枝江市一家卫生院诊治过程中死亡。两人认为该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查明陈军死因,枝江市人民法院委托武汉一家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的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查,送检材料包括全脑、心、双肺、肝、双肾、胃、血液样品等。同年11月2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结论。
     2005年1月24日,陈伟、李菲前往该鉴定中心,要求调取儿子的部分血液样品进行补充鉴定,鉴定中心以两人无委托单位手续为由拒绝。
     2005年1月28日,该鉴定中心向枝江市法院发函:“由于本鉴定中心每年受理大量案件,按管理规定标本取材后,如委托单位无特殊要求,其送检标本将按标本档案管理条例予以焚毁。”法院未予答复,该鉴定中心将送检器官予以焚毁。
    
     状告鉴定中心
    
     2006年5月,陈伟、李菲认为,该鉴定中心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焚毁送检器官,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其告上硚口区法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遗体上所取下的器官,应归其直系亲属依法处理,如火化后埋葬。陈伟、李菲有权要求该鉴定中心在作出鉴定结论后将上述器官返还。该鉴定中心擅自将死者器官焚毁的行为侵犯了陈伟、李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去年5月,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鉴定中心赔偿陈伟、李菲精神抚慰金1万元,外加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148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悉,经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由该鉴定中心补偿陈伟、李菲2.1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鉴定中心:若不定期处理难以承受
    
     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该鉴定中心刘主任、中心委托代理人熊律师和主审此案的硚口区法院法官刘军。
     熊律师称,按卫生部文件规定,司法鉴定中心可按照惯例处理送检器官,然而这惯例是多长时间并未规定,一般由鉴定中心自行规定。该鉴定中心内部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3个月后可焚毁送检器官。
     该鉴定中心刘主任告诉记者,鉴定中心每年要受理200至300件标本,若不定期处理则难以承受,一般半年处理一次。“经历此案后,鉴定中心改变了做法,在下发的鉴定结论书上均注明了标本保存期限,向委托鉴定单位及个人履行告知义务。”
    
     法官:送检器官不能擅自处理
    
     主审此案的硚口区法院法官刘军认为,武汉“送检器官焚毁索赔第一案”是新鲜的案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单位擅自焚毁送检器官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根据法律精神,司法鉴定中心若要焚毁送检的器官,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
     刘军还说,该鉴定中心向枝江市法院发函称准备处理送检的器官,法院未作回复,这不能视为“默认”,不能表示死者家属愿意放弃所有物。同时,法院作为鉴定委托机关,也无权同意是否焚毁送检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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