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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基金”为何难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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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7-9 3:22:58 来源: 作者: 编辑: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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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3日,仙桃农民汪智敏打电话向本报求助,其丈夫去年12月17日骑摩托车与迎面而来的汽车相撞,送往医院抢救,一直昏迷不醒。医疗费数额巨大,撞人司机无力赔付。汪智敏一筹莫展。 汪智敏的遭遇并非个案,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足的现象在我省乃至全国各地时常发生。据统计,2007年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800余起,死亡2000余人,受伤11000余人。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逃逸、无力赔付,或者死伤者是责任方,这些情况都可能使受害人及其家属陷入困境。受害方、医院和交警部门往往成为尴尬三角——受害方无力支付高额医药费,医院收不到费用但必须进行抢救,交警部门面对伤亡爱莫能助。 黄石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一教导员告诉记者,由于赔偿不到位,很多受害人家属到中队找说法,但交警部门又没有救助经费给他们。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现这些尴尬,主要是“救命基金”的缺位。 一梗再梗的“救命基金”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等。被称为“救命基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度让人们看到了解决“顽疾”的希望。 但是,尽管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的关键——相应的规章迟迟未出台,使得在几年时间内,“救命基金”一直是个空壳子。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对救助基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交强险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利息;其他资金。 既然早在1年前就已经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基金来源,为何时至今日,“救命基金”还是墙上画饼? 提取比例背后的利益博弈 法规虽明确了基金来源,但并没规定各种来源中资金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这个一定比例是多少?由于利益攸关,保险公司希望比例越小越好;对基金而言,由于存在大量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当然是比例越大越好。 投保人对这一规定也有看法,武昌的有车族陈先生质疑,目前交强险的投保率只有38%,从中提取救助基金,岂不是让38%的投保人承担了全社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交警部门是和其他罚款一样全部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返还。但财政返还的只是全部罚款收入的一部分,这其中有多少属事故救助基金,界定不清楚。 至于追偿资金、利息收入、其他资金等来源则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也对“救命基金”的来源进行了规定,但跟国家规定相差不大,“提取比例”仍旧没有突破。 基金来源前几条可操作性不强,最后一条“其他资金”则有较大的空间。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方星明说,“‘吉祥’牌照拍卖的资金可以以其他资金形式注入基金。” “现在的关键是法规没有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牵头。”省交警总队法制科柳张盛说,没有明确管理机构,讨论一些细节条款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摸着石头过河未尝不可 “‘救命基金’迟迟不能设立,体现了我国立法法律规范的一些问题。”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田嘉认为,“上位法太笼统,配套法规制定滞后,使得相关职能部门无所适从。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设定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机构。” 据了解,包含救助基金条款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制定人士透露,如果该条例通过,他们将尽快制定细则,开辟“吉祥”牌照拍卖、社会捐助等新的救助基金获取渠道。另外,救助基金可能会暂时交由各地财政部门托管,让“救命基金”尽快运转起来。(记者 张磊 通讯员 尹仁杰 金浩)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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