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铁桥 潘圆
今天发布的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表示赞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而借助政府机构改革的良机健全问责制度,推动责任政府的建设可谓正逢其时。连日来,围绕责任政府及问责机制,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问责制的有益探索
2003年4月,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因防治SARS不力而被免职,这使“问责制”一词一跃成为当时最热门的词汇。
报道显示,在一份由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04春夏主流报纸十大流行语”报告中,“问责”居当年国内时事类十大流行语之首。
3月5日,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的同一天,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对洪洞“12·5”矿难的6名公职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分别判处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石吉庆等6人有期徒刑2年到8年。在那次矿难中,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由于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
“问责制是一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建立了健全的问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在问责的制度化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如重庆就在2004年实施了《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并有一批官员因为违反这个办法而被责令辞职或受到处分。
而在2005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这3个办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问责法规体系。
2007年,《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出台,更是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深圳不仅在经济改革,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他们的许多探索都形成了有益的经验,被借鉴到了全国推广的方法中”。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温思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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