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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07年15死刑案经复核被驳回

时间:2008-7-2 4:16:30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晨报讯(记者 李婧)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在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透露,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也就是说,有一成半的死刑犯在最后关头被喝“刀下留人”,挽回了生命。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受邀在中国法院网上与网友进行连线,刚进入连线状态,主持人就将去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话题摆上了台面,引来不少网友跟进询问。黄庭长在回答网友问题时介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的审理情况看,最高法院依法严格慎重地行使死刑复核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更加严格地把好事实关、政绩观、法律关和程序关。 并透露,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这是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首次公开死刑复核制的权威数字。

  有些网友将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与废除死刑进行了联系,并向黄庭长发问。黄庭长表示,废除死刑是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不代表废除死刑。

  黄庭长还介绍,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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