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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环保法规、标准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8-4-30 9:07:59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闭

5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流程中资料收集、执行标准选择、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和验收检测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新(改、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验收的检测工作也需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注:以上法规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截至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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